崔泰源会长与卢素英馆长的离婚二审判决,以1.3万亿韩元财产分割与20亿韩元慰抚金,创下韩国离婚诉讼史上最大规模的结果。一审将SK股份等视为特有财产并排除在分割对象之外,二审则将其纳入分割对象并同时认可比例,从而结论发生重大变化。本文以曾在家事法院担任部长法官并长期处理家事案件的律师视角,梳理一审与二审结论分歧的核心要点及其意义。
案件概况
首先简要梳理整体走向。
- 卢素英馆长提起离婚诉讼,崔泰源会长方以反诉提出离婚请求,形成双方均请求离婚的格局。
- 一审认可离婚,将SK股份等部分资产视为特有财产排除在分割对象之外,慰抚金与分割金额相对保守认定。
- 二审推翻一审,将此前被排除的资产纳入分割对象,同时调整分割比例与慰抚金,认可1.3万亿韩元的财产分割与20亿韩元的慰抚金。
- 其后最高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回到发回重审阶段。
本案件核心争点是特有财产范围、分割比例的基准时点,以及慰抚金计算的重心。
一审与二审结论,用表对比
将两审级结论放在同一表中,分歧点清晰可见。
| 项目 | 一审 | 二审 |
|---|---|---|
| 离婚获准 | 认可 | 认可 |
| SK股份性质 | 划入特有财产,排除在分割对象之外 | 纳入分割对象 |
| 分割比例 | 相对保守 | 分割对象扩大,结果金额大幅增加 |
| 财产分割规模 | 约665亿韩元 | 约1.3万亿韩元 |
| 慰抚金 | 约1亿韩元 | 20亿韩元 |
| 评估基准时点 | 事实审辩论终结时 | 事实审辩论终结时 |
在同一事实关系下,因对SK股份性质的认定不同,分割对象资产的规模本身就出现数千亿韩元级别的差异,结果金额也分化近两倍。
特有财产法理 — 夫妻共同努力的边界在哪里
家事案件中,特有财产指夫妻一方在婚前已持有,或在婚姻中通过继承·赠与而取得、与夫妻共同努力无关而形成的财产。原则上特有财产被排除在分割对象之外。
但最高法院一贯认为,即便是特有财产,在以下情形下也可能纳入分割对象。
- 另一方对特有财产的维持·增长存在事实上贡献的情形
- 特有财产与夫妻共同努力形成的其他资产事实上融为一体,难以区分的情形
一审倾向于将SK股份性质视为崔泰源会长的特有财产并排除在分割对象之外。二审推翻该部分结论,广泛评价卢素英馆长的贡献,呈现出SK股份的价值形成过程本身无法与夫妻共同努力切割来看的视角。二审判决中频繁引用的表述包括"对秘密资金流向SK株式会社或崔泰源会长一方的情况评价"等。
这一视角差异不仅是"是否为特有财产"的标签问题,而是如何评价夫妻资产形成过程本身的问题,该评价能使结果金额按数千亿韩元单位分化。
资产价格的基准时点 — 二审之后的又一变数
离婚财产分割中资产价格的基准时点为事实审辩论终结时。如进入二审,则以二审辩论终结时为基准。
本案件SK股份价格在一审进行中、二审进行中及发回重审阶段均有大幅变动。发回重审阶段如何确定评估基准时点成为重要争点 — 是以发回重审辩论终结时为基准,还是以原二审辩论终结时为基准,在判例上尚未形成明确整理的领域。
这一部分最终具有以下意义。
- 即便是同一案件,以哪一时点为基准评估资产价格,分割结果金额可能再次按数千亿韩元单位分化。
- 围绕分割比例的争议固然重要,围绕评估基准时点的法理争议同样会成为决定结果的变数。
20亿韩元慰抚金所代表的含义
二审认定慰抚金为20亿韩元。鉴于通常离婚案件的慰抚金通常以数千万韩元为单位,这一金额对慰抚金的计算体系本身释放出新的信号。
提高慰抚金分量的核心因素可整理如下。
- 资产规模本身非常大
- 与导致婚姻破裂的事情有关的责任评价
- 社会地位及公开事实关系的分量
20亿韩元的慰抚金相比分割结果金额所占比重较小,但被评价为对今后高净值离婚案件中慰抚金的上限重新作出划定的效果。
20亿韩元慰抚金的意义,与其说是绝对金额本身,不如解读为高净值离婚案件中慰抚金计算重心已经移动的信号。
以家事法院部长法官视角看本案件的特殊性
我在家事法院处理家事案件期间也曾接触不少高净值离婚案件,本案件的特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 对分割对象资产的价值形成过程的评价本身决定结果。通常的离婚案件以确定资产清单后争议比例为核心,但本案件从如何描绘资产清单本身开始就出现分歧。
- 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的慰抚金会动摇通常的慰抚金计算体系。20亿韩元这一金额对今后案件的慰抚金计算具有作为基准点发挥作用的可能性较大。
此类案件最终在初期阶段如何整理资产的性质与形成过程左右结果。需要先就资产性质进行立体分析,而后再进入比例的争议。
常见问题整理
Q. 特有财产是否一概排除在分割对象之外? A. 并非如此。在另一方对特有财产维持·增长存在事实贡献的情形,或与夫妻共同努力形成的其他资产事实上融为一体的情形,可能被纳入分割对象。本案件是展示这一评价幅度的代表性案例。
Q. 二审认可1.3万亿韩元分割,发回重审阶段结论是否还可能再变? A. 有可能。视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在发回重审阶段会对部分争点进行重新审理,如评估基准时点发生变化,分割结果金额本身就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
Q. 一般家庭的离婚案件是否也适用此类法理? A. 资产规模有差异,但所适用的法理相同。特有财产的范围、分割对象资产的评估时点、慰抚金的计算标准等,在所有离婚案件中均以相同方式处理。
总结
崔泰源·卢素英二审判决最为清晰地展示了:在同一事实关系下,资产性质评价的不同会如何导致离婚财产分割结果分化。特有财产法理、分割对象范围的评价、慰抚金计算重心的移动是核心关键词。发回重审阶段的结论尚有再变可能,但适用法理本身同样适用于一般高净值离婚案件。
作成:法务法人尊在 尹志相律师 · 最终审阅 2026-05-30
本文基于公开的判决书与报道内容,旨在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保证个案结果。资产评估与分割比例可能因事实关系而结论不同,具体案件请另行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