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熙珍HYBE临时处分决定书,按判决书原文再读一遍
首次发布 2026-05-30 / 最近审阅 2026-05-30 本文系根据存在律师事务所卢钟彦代表律师上述YouTube解说整理的一般法律资讯类文章。
2024年5月30日,ADOR代表闵熙珍针对HYBE提起的「禁止行使表决权临时处分」获得认许。决定后舆论迅速形成「闵熙珍代表的背叛已被事实认定」的解读。但通读决定书本文后,可见该解读在多处并不准确。本文按决定书的原文表达,依序梳理举证责任的结构、「背信性行为」一词的含义、KakaoTalk资料的评价,以及本案诉讼的走向。
临时处分中的举证责任如何转换
法院认许临时处分时审查的起点是被保全权利的存在。一般而言,临时处分中申请人须举证被保全权利、保全必要性、紧急性及显著危险。
本案中许多法律人预测难以获许的理由有二。
- 代表理事的解任为大股东专属权限:商法上,通过股东大会解任代表理事的权限属于大股东。
- 「不存在背任」的举证责任本应由申请人承担:临时处分以一次期日审理终结,让闵熙珍代表直接举证「本人未为背任」事实上极为困难。
但决定书实质上转换了举证责任。基于「证明不存在之存在」实务上不可能、以及股东间合同约定HYBE方除非有特别事由应保障闵熙珍代表任期并据此行使表决权的义务,认定背任事由之存在应由HYBE方举证。
此点在临时处分实务中相当具创新性。出于现实与合理的理由,转换了「申请人须举证一切」的一般原则。
决定书所示第一争点:「背信性行为」一词的含义
舆论引用最多的表达是「可能构成背信性行为,但」。该表达常被读为「闵熙珍代表的背叛已被认定」。但决定书的脉络并非如此。
决定书写道:闵熙珍代表自2023年末起一边要求修改股东间合同,一边与副社长等共同摸索削弱HYBE对ADOR支配力、由本人独立支配ADOR的方法,「这一点似可明确」。但紧接着写道:
- 仅凭目前已提交的资料,未能释明已超出摸索阶段或计划制定阶段而实施具体执行行为。
- 因此,上述行为「可能构成对ADOR的背信性行为,但」难以认定为对ADOR造成损害的与职务有关的不法行为或违反法令的行为。
此处「背信性行为」并非刑法上的背任或违反法令之意,而是「存在违反信任关系的行为」程度的事实评价。决定书随即明确写道「难以认定为违反法令的行为」,原因正在于此。
「法院公认的背叛者」之解读与决定书表达存在距离。决定书在认可存在违反信任关系程度的事实关系的同时,明确指出其并未达到违反法令或背任。
预备阴谋与着手实行:借用刑事法尺度
刑事法上预备阴谋原则上不予处罚。仅在有特别规定时方可处罚,且判例认为:即便以预备阴谋处罚,亦须存在能客观上使实行行为成为可能或更易实施的外部准备行为。仅止于摸索阶段的行为不构成预备阴谋。
本决定书所写为「摸索之事似可明确」,只到摸索阶段为明确。按我国判例的一般脉络,该阶段连预备阴谋都不构成。决定书未使用「无实行着手」之表达,更自然的解读是「本即未进入是否构成背任的判断地步」。
决定书所示第二争点:NewJeans差别待遇与ILLIT概念问题
决定书对闵熙珍代表所要求纠正的两事项也作出如下整理。
- 对NewJeans的差别待遇问题难以断定为毫无根据。
- HYBE推压所属歌手专辑的问题亦难以断定为毫无根据。
- 关于ILLIT剽窃NewJeans概念的争议,亦有相当根据。
特别就概念盗用、剽窃议题,基于ADOR代表理事对ADOR的忠实义务、以及专属合同下保障与保护NewJeans活动的义务,认定闵熙珍代表的问题提出在相当程度上正当。决定书甚至显示:若闵熙珍代表知情并默认,反而可能构成违反忠实义务与专属合同。
决定书所示第三争点:KakaoTalk资料与营业秘密
本案另一核心争点是闵熙珍代表与副社长的KakaoTalk对话的评价。HYBE方主张借此泄漏了营业秘密;律师界则就是否违反通信秘密保护法、违法收集证据可否使用展开讨论。
但决定书从另一角度整理结论:
- 难以认定债权人(闵熙珍代表)向第三人发送的信息构成ADOR的营业秘密。
- 亦无资料可确认由此对ADOR造成何种财产上损害。
也就是说,临时处分审判部在进入「资料是否违法收集」之前,已否定该资料的营业秘密性本身。结果是,通信秘密保护法违反等争点失去单独争议的着力点。
决定书摘要一览
| 争点 | 决定书的评价 |
|---|---|
| 举证责任分配 | 关于背任事由存在的举证责任实质转移至HYBE方 |
| 摸索阶段的行为 | 可能构成背信性行为,但不构成违反法令或背任 |
| NewJeans差别待遇·专辑推压 | 难以断定为毫无根据 |
| ILLIT概念剽窃 | 闵熙珍代表的问题提出相当程度上正当 |
| 造型费用 | 在正常兼职许可基础上的外包费用,非背任 |
| KakaoTalk资料 | 营业秘密性本身被否定 |
本案诉讼的走向:与临时处分不同的场域
「临时处分的本案」并不指临时处分自身的本案。在本件中,本案指就「卖出期权·买入期权·股东间合同效力」展开争议的另案程序。
本案走向围绕:
- 谁先违反了股东间合同。
- 违反程度是否严重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 由此,闵熙珍代表能否行使卖出期权,或HYBE能否行使买入期权仅支付既定金额。
此处有一点需要指出。仅以本临时处分决定书所示证据观之,HYBE方取得闵熙珍代表的个人KakaoTalk资料并使之被媒体报道的过程,可能上升为对代表理事私生活自由的侵害以及股东间合同的重大违反问题。宪法上的通信自由与私生活自由属最受保护的价值之一,立法者严厉处罚窃听、监听的态度体现了同一精神。该资料的取得与流布经纬,极有可能在本案中另作争议。
本案给出的提示
作为律师,我希望从本决定书中点出两点。
- 舆论与决定书的距离:决定书所明示的表达与舆论解读之间存在不小距离。准确解读「可能构成背信性行为,但」这一表达,方能把握案件实质。
- 本案的分量:临时处分认许并不等同于本案结论。然就目前可见的证据来看,本案中对HYBE不利的情况更多。若无新证据出现,难言HYBE在本案中处于优势。
常见问答
Q. 临时处分获许后,本案是否也会得出相同结论? A. 否。临时处分与本案为不同程序,本案将进行更广泛的证据调查。但临时处分决定书所示事实关系与评价通常对本案走向有所影响。
Q. HYBE能否在本案中再次使用KakaoTalk资料? A. 本案考量更多种证据,但因本临时处分决定书否定了营业秘密性本身,使用该资料需另作举证。通信秘密保护相关的违法收集证据争点亦极可能在本案中被更正式地展开。
Q. 股东间合同的卖出·买入期权如何运作? A. 一般而言,股东间合同会约定:发生特定违反事由时,一方可行使卖出期权按既定价格转让予对方,或反之以买入期权按既定价格购入对方股份。本案中本案争议系两方各自考量行使不同期权的结构。
本决定书对一般读者的启示
本案最终展示了直接通读决定书的价值。相较于舆论迅速形成的断言式表达,逐字精读决定书更接近案件实质。希望本文能成为阅读决定书的一个参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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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钟彦代表律师 / 存在律师事务所 家事·继承专门律师团 最近审阅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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