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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法官出身的律师整理的离婚诉讼实务 — 从协议离婚到财产分割基准时点

部长法官出身的律师整理的离婚诉讼实务 — 从协议离婚到财产分割基准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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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法官出身的律师整理的离婚诉讼实务 — 从协议离婚到财产分割基准时点

基于在家庭法院担任部长法官的经验,本文从实务角度整理离婚诉讼实际如何走。本文将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判决离婚的结构,精神损害赔偿、财产分割、抚养权的常见认定倾向,以及律师日常需要注意的实务要点,集中整理在一篇文章里。本文力求对首次面对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与正在承办案件的律师均有帮助。

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判决离婚的结构

韩国全部离婚案件中,约70%以上以协议离婚进行。协议离婚根据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分为两类。

程序类型主持人员冷静期特点
协议离婚(有子女)法官主持约3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出席
协议离婚(无子女)司法辅佐官主持1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出席
调解离婚调解委员会因案而异出席负担较轻,名人偏好
判决离婚家庭法院本案审判通常1年以上争点较多的案件

即便达成合意,若当事人不愿亲自出庭发言,常会转为调解离婚形式进行。其程序优势还在于诉讼费低于本案诉讼。

管辖必须在最开始确认

作为律师,我反复强调管辖。离婚案件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受理错误可能在二审被撤销并重新分案。即使是大案也曾出现管辖错误,因此在递交起诉状之前,务必将家庭关系登记簿地址与户籍地址全部核查。

离婚事由:有责主义与破裂主义

民法第840条列举了离婚事由,但实务中更重要的标准是婚姻关系是否实质破裂。分居期间、恢复可能性、子女状况等综合考量。

最高法院通常维持有责主义立场,但下级法院根据破裂程度认定离婚的倾向逐渐增强。当一方强烈表达"实在过不下去"时,调解委员有时反而会劝其离婚。因为离婚请求被驳回后再次复合的情况通常极为罕见。

作为律师从未见过的画面之一,就是离婚请求被驳回后夫妇再幸福生活的样子。所以法院在认为难以恢复时,也倾向于认为通过离婚加以整理,结果上对整个家庭更好。

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形有所不同

有未成年子女时,破裂主义的适用会有所缓和。希望驳回离婚的当事人,应在包括家事调查在内的所有程序中始终保持以下立场。

  • 不对对方的指责、挑衅作出情绪反应
  • 坚定保持希望恢复婚姻关系的立场
  • 在家事调查中也以同样的语气应对

让离婚被驳回,通常远比赢得离婚困难。律师与当事人本人的一贯性,决定结果。

精神损害赔偿的常见认定区间

对象常见认定区间
第三者(相奸男/相奸女)约1,500万~2,000万韩元
出轨配偶本人约2,000万~4,000万韩元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属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消灭时效。以离婚为前提的相奸诉讼归家庭法院管辖,而以维持婚姻关系为前提的请求归一般民事法院管辖。管辖务必反复确认。

抚养权由日常的时间决定

子女年龄越小,家事调查官的面谈与对监护父母日常的观察就越决定性;从小学2-3年级以上至中学、高中阶段,子女本人的意愿占据最大比重。抚养费按抚养费计算基准表计算,但过去抚养费与未来抚养费另行考量。

赡养费请求的性质有所不同。以驳回离婚为前提的配偶可主张赡养费,但双方均同意离婚时,赡养费请求通常较为困难。

财产分割的基准时点决定结果

财产分割中最重要的是基准时点。按资产类型如下区分。

  • 现金类资产(存款、股票余额):婚姻破裂时点(通常为分居时或起诉状递交时)
  • 不动产、股票市价:事实审辩论终结时点

不动产在诉讼进行期间若市价上涨,不取得不动产的一方坚持到二审通常更为有利。因为分割比例不会因此调整,辩论终结时点越晚,分割对象的价值就越大。

资产类型基准时点实务要点
存款、现金婚姻破裂时点调取近3年交易明细
股票、基金婚姻破裂时点余额截取时点
不动产事实审辩论终结时点受市价波动影响大
非上市股票事实审辩论终结时点估值方式常有争议

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请求的新走向

协议离婚后2年内可单独提起财产分割请求之诉。旧判例以离婚时点为财产估值基准,但最高法院近来对不动产价格大涨的情况,呈现以辩论终结时点估值的趋势。协议离婚后不动产价格急升的案件中,这一走向成为战略性变量。

分割比例:夫妻共同赚得的财产对半分

通常如下:

  • 夫妻共同赚得的财产:从5比5起步,调整幅度通常约5%上下
  • 来自娘家、婆家、本家的财产:婚后不久通常排除在分割对象之外,时间推移后逐步纳入
  • 富裕家庭子女且不工作的情形:财产大多源自父母方,故分割比例通常最低

特有财产认定的分界点通常约为婚后3年前后。但并非绝对标准,每案均有法官的综合判断介入。

家事调查与心理关怀

家事调查由当事人本人独自出席陈述,不得有律师陪同。此时本心、情绪甚至不该说的话都可能脱口而出,对结果影响重大。在亲权、抚养权有争议的案件中,家事调查实际上具有决定性意义。

  • 在家事调查前与律师进行充分预演
  • 提前整理一致的语气与用词
  • 以事实为依据具体说明对子女的爱与照料

离婚诉讼是处理人之情感的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关怀是律师重要的工作内容,需要情感支持以保持当事人陈述的一贯性。

常见问题

问:协议离婚已经过去2年,还能再争财产分割吗? 答:自协议离婚日起2年后,财产分割请求权通常消灭。但若案件存在争议协议本身的无效或撤销空间,则另行考量。可携带材料通过立即在线咨询进行检视。

问:不动产价格上涨中,坚持到二审更好吗? 答:若您是不取得不动产的一方,通常较为有利。但同时须考虑二审的费用与时间成本。

问:有未成年子女想阻止离婚,可能吗? 答:有未成年子女这一事实通常是有利因素,但您一贯的态度与家事调查中的应对才具有决定性。

结语

离婚诉讼是一种比起华丽的辩论,更由细致的材料整理、管辖确认、基准时点核查与一贯的家事调查应对所左右结果的案件。如果您难以判断自身处境中的核心变量,建议从检视开始


本文是根据上述法务法人存在律师团的YouTube解说整理而成的一般法律信息文章。

最后审阅日:2026-05-30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法律信息参考,并非针对个案具体事实的法律意见。即便事案类似,结果也可能因事实关系与证据而异。如您面临实际纠纷或需要咨询,请务必向专业律师寻求个别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