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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卢素英·崔泰源最高法院判决再审视离婚财产分割的三个核心

从卢素英·崔泰源最高法院判决再审视离婚财产分割的三个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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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卢素英·崔泰源最高法院判决再审视离婚财产分割的三个核心

首次发布 2026-05-30 / 最后审阅 2026-05-30 本文系根据法务法人存在尹智相代表律师的上述YouTube解读所撰写的一般法律资讯。

长期备受社会关注的卢素英馆长与崔泰源会长的离婚诉讼,最高法院终就赔偿部分驳回上诉、就财产分割部分予以撤销发回作出判决。从一审665亿韩元到二审1兆3,808亿韩元差距悬殊的财产分割案件再次回到家庭法院审理。本文不仅简单梳理事件进程,更整理三项同样适用于普通离婚案件的法理。

案件经过:从一审665亿到二审1兆3,808亿

本案进程如下:

  • 起诉与反诉:崔泰源会长起诉卢素英馆长要求离婚后,卢素英馆长就本诉提出争议,但转而接受离婚,并提起财产分割请求作为反诉。
  • 一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1亿韩元,财产分割约665亿韩元。SK集团相关股权等特有财产从分割对象中排除。
  • 二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增至20亿韩元,财产分割增至约1兆3,808亿韩元。将特有财产纳入分割对象、并将一方处分的财产以保有推定方式纳入分割对象,是该差异的核心。
  • 最高法院判决:20亿韩元赔偿驳回上诉确定。财产分割部分撤销发回。

鉴于本案长期受到社会关注,准确理解最高法院就赔偿与财产分割得出不同结论的理由所在,具有重要意义。

同一案件中赔偿确定、财产分割撤销发回这一结构所传递的信息是:两项救济的核算逻辑各自独立运作。在纠纷阶段不可将两项一并视之。

核心1:20亿韩元赔偿确定的意义

最高法院以驳回上诉的方式确定了二审认定的20亿韩元赔偿。这并非简单的心理不续行驳回,而是经本案判断认定原审赔偿确定无违法之处。

此前实务中,因不贞行为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在3,000万至5,000万韩元之间,超过1亿韩元的情况较为少见。本判决为今后下级审根据不贞行为的程度、婚姻期间、子女抚养负担、社会地位等情形更灵活地上调赔偿金额的上限提供了空间。

但本判决并不意味着此后所有的不贞行为赔偿都自动提高至20亿韩元级别。各案件中所认定的赔偿仍依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更准确的理解是赔偿核算的幅度被扩展。

核心2:非法取得的财产能否作为分割贡献主张

最高法院在撤销发回二审财产分割判断时,明确了两项法理。第一项是不法原因给付法理对财产分割的适用。

《民法》第746条规定:因不法原因给付财产时,不得请求返还其利益。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在以离婚为原因的财产分割请求中,亦应考量该立法意旨。

具体而言,即便二审认定的卢泰愚前总统约300亿韩元规模的支援为事实,该项支出也仅能被评价为其在职期间获取的资金,因此不能将其作为卢素英馆长在财产分割中的贡献予以参酌。换言之,即便主张具有不法性的资金有助于夫妻资产的形成,但该资金本身处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时,作为分割贡献认定较为困难。

这对一般离婚案件也具有意义。一方主张我以社会上可能受到非难的方法形成的资产对家计有所贡献的模式,作为分割贡献通常难以被认定。

核心3:婚姻破裂前的经营活动层面的财产处分

第二项法理是夫妻一方在婚姻破裂前为维护或增值夫妻共同财产而处分财产时,该处分财产可从分割对象中排除。

本案中崔泰源会长在婚姻破裂时点即2019年12月4日之前,以集团经营权稳定确保为目的进行的下列处分行为成为问题:

  • 2014年向韩国高等教育财团等赠与SK相关股权
  • 2018年向崔终学术院赠与SK股权
  • 2018年向亲属赠与SK股权
  • 对其弟的赠与及代缴赠与税、对集团的薪资返还等

二审将上述处分视为以婚姻破裂为前提的单方处分,以保有推定方式纳入分割对象。但最高法院认为该等处分在婚姻破裂前完成,可被评价为为确保集团稳定控制权或经营活动的一环,故应从分割对象中排除。

若处分可被评价为维护并增值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财产即可能脱离分割对象。核心在于处分的时点与目的、以及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联性。

撤销发回后预测的走势

据上述法理,财产分割的母数可能发生如下变动:

  • 在二审视为分割对象的约4兆韩元中,为维护经营权目的而处分的财产约1兆1,116亿韩元有较大可能性被排除。
  • 因此撤销发回审理中分割对象母数有可能缩减至约2兆8,990亿韩元水平。
  • 分割比例本身将在撤销发回审中再行争议。

我个人认为在撤销发回审中卢素英馆长的分割比例由先前的35%相当幅度下调的可能性较大。但分割比例是事实审裁量空间较大的部分,难以一概而论。

一般离婚案件中宜共同记住的要点

最高法院的本次判断并非仅可解读为财阀家事情的案件。下列三项要点同样适用于一般离婚案件:

  • 不贞行为赔偿核算的幅度有了被扩展的空间。 但案件别情形依旧具有决定性。
  • 主张对具有不法性资金形成有所贡献,作为分割贡献难以被认定。 当资产形成的正当性成为问题时,需重新审视举证策略。
  • 婚姻破裂前为维护、增值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的处分行为可能从分割对象中排除。 处分时点、目的与同夫妻共同财产的关联性,是核心变量。

常见问题

Q. 20亿韩元赔偿的认定是否原样适用于一般离婚案件? A. 不可原样适用。但不贞行为赔偿的上限可被更灵活地核算的空间已被打开,可能对今后下级审判断幅度产生影响。

Q. 像一审那样将SK股权全部从分割对象中排除是否正确? A. 最高法院的立场并非如此。最高法院维持二审将包括SK股权在内的特有财产作为分割对象的前提,仅就维护经营权目的的处分财产部分应从分割对象中排除。

Q. 夫妻一方在经营企业过程中处分的财产,是否始终从分割对象中排除? A. 并非如此。处分时点、处分目的、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联性应一并检讨,婚姻破裂后的处分或与夫妻共同财产关联性较弱的情形,仍可能纳入分割对象。

案件虽大,但归根结底仍在一般离婚案件的法理之内

梳理本案后,我再次明确感受到:最高法院所点明的核心,是普通离婚案件中每每会争议的争点。资产规模越大,相同法理所产生的结果幅度也越大,但起点处的标准本身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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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智相代表律师 / 法务法人存在 部长法官出身 家事继承专门律师团 最后审阅 2026-05-30

本文系一般法律资讯,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因案件事实关系不同结果可能有差异,如遇具体纠纷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