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概括:具荷拉法修正案已通过
2026年2月12日,重新调整继承法体系脉络的民法修正案在国会全体会议通过。通常被称为"具荷拉法"的这部法案,如今不仅在父母遗弃子女的情形,也在子女对父母实施悖伦行为的情形下,均可双向对继承权进行限制。
作为参与早期具荷拉法立法运动的人,我认为本次修正不只是条文整理,而是把"比起血缘的形式,更保护责任与义务的家族"这一价值,写入了法律条文。本文从容地整理本次修正的三大轴心及实务意义。
第一项变化 — 不仅父母,子女的继承权也可被剥夺
既有的具荷拉法,确立了对未抚养、遗弃子女的父母请求丧失继承权的依据。通常被理解为防止"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在子女去世后主张继承"的法律。
本次修正的核心在于赋予了双向性。对父母有悖伦行为的子女,亦新增可剥夺或限制其继承权的依据。
- 对悖伦子女的继承权限制请求权
- 对未尽家族责任、义务者排除继承的可能性
- 从形式血缘主义向实质家族主义的转变
"家族不单单是形式上的血族,而是实质履行家族义务的人享有继承权。" — 这句话最简明地表达了修正旨意的核心。
第二项变化 — 阻断丧失继承权人的配偶代位继承
第二条轴是代位继承制度的实质化。过去即便有人丧失了继承权,其配偶仍可代位继承。但这带来了以下问题。
- 共同参与悖伦行为的配偶反而享有继承利益的结构
- 在作为经济共同体的夫妻单位中,继承权限制的实效被瓦解
- 与代位继承制度本意——"对意外死亡后的后嗣保护"——的冲突
修正法将丧失继承权人的配偶排除于代位继承之外,阻断了"实施悖伦行为之人被排除于继承之外,而其配偶却照样拿走继承份额"的矛盾。
第三项变化 — 对特留份制度的合理补充
宪法裁判所就既有特留份制度作出宪法不一致决定后,补充立法被纳入本次修正。可分为两条支线。
(1) 新增按尽孝、贡献度的特留份扣除
既有民法在特留份计算上实际上接近机械化。无论子女长期奉养父母,还是与父母共同打下家业,结果几乎相同。修正法对此作出整理,在如下情形可作扣除:
- 长期赡养、看护父母的子女
- 实质性贡献于父母事业兴旺的子女
- 为父母准备住所等对财产形成有贡献的子女
通过大法院判例有限承认的内容,如今被以明文规定方式确立。通常在实质贡献能够得到证明的案件中,扣除可能性较此前明显扩大。
(2) 特留份返还方式 — 由原物返还转为以价额返还为原则
过去特留份返还的原则为原物返还,价额返还须经当事人合意。因此实务中出现了如下副作用。
- 仅获得价值100亿韩元不动产六分之一份额的继承人,实际上既难收租也难管理
- 未上市股票的原物返还致使其成为少数股东,财产权行使流于形式
- 结果不得不另行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形成双重程序
修正法将价额返还设为原则。通常由率先获得赠与或遗赠的人以金钱进行结算,从而更有效地保护特留份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实务意义 — 哪些方面会改变
修正后的具荷拉法不仅仅是"道德上正确的法律",更在以下方面改变实务流程。
- 关于不履行扶养义务、悖伦行为的举证资料收集,其重要性向双向扩大
- 在请求代位继承时,需要事先审视配偶的地位
- 在特留份请求与抗辩策略中,贡献度举证、价额估算资料的比重提升
- 在未上市股权、不动产特留份案件中,价额评估资料的一致性成为核心争点
法律实质化的同时,举证与资料的整理须比此前更为精细,这一点是明确的。
常见问题
Q. 若父母在子女幼时遗弃子女的事实清楚,父母的继承权丧失是否容易被认定? A. 通常需要将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状况按长期持续的形式整理成资料。仅凭片段陈述较难被认定,具体的拒绝抚养、断绝联系、未支付生活费等证据将被综合审视。
Q. 子女对父母赡养不周的程度,会被剥夺继承权吗? A. 仅是简单的赡养不周,直接导致继承权被剥夺较为困难。倾向上,在认定有明确悖伦行为——殴打、遗弃、重大侮辱等——的案件中请求被采纳的可能性更高。
Q. 改为以价额返还为原则后,获得不动产的人就必须以金钱返还吗? A. 原则为价额返还,但若当事人合意,亦可进行原物返还。关键区别在于:不再像过去那样"原物为原则",而是改为"价额为原则",这在实务上带来很大不同。
家族内继承纠纷一旦开始,恢复颇为困难。如需审视修正后的具荷拉法如何适用于您的案件,可通过立即在线咨询梳理事实关系。
结语
修正后的具荷拉法,是继承法从"血缘的形式"向"家族的实质"再前进一步的立法。尽到家族实质义务的人受到保护,未尽义务的人被排除于制度保护之外——这正是本次修正的本质。
无论您面对的是扶养义务纠纷、特留份请求或抗辩,还是代位继承之争,都建议从事实关系阶段就开始审视修正法的适用可能性。立即在线咨询
撰写:卢钟彦律师·尹志相律师 审阅日:2026-05-30
本文是对一般家事、继承法律资讯的整理,并非针对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可能因事实关系与证据构成而异,具体案件请通过咨询获得审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