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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离婚财产分割结果的真正变量并非分割比例,而是资产价格

决定离婚财产分割结果的真正变量并非分割比例,而是资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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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中,多数当事人最关心的数字是分割比例。围绕60比40或50比50展开争议。但在咨询中推进案件时会发现,最终决定当事人到手金额的,往往不是分割比例而是分割对象资产的价格。本文按公寓、上市股票、非上市股票分别梳理价格于何时点、以何方式确定,以及为何此点比分割比例更为关键。

律师努力能将分割比例推到何种程度

先坦言一句:分割比例可由律师努力影响的幅度并不大。案件基本事实关系、婚姻期间、子女抚养分担、职业与收入、资产形成时点等几乎决定比例的绝大部分。通常律师努力可影响的范围为5%至10%,进展极顺利的案件也以15%上下为公允评价。

但资产价格在同一案件中变动超过30%并不少见。不动产市场上升期,诉讼期间一套公寓的价格变动数亿韩元的情况比比皆是。最终当事人到手的金额,受资产价格影响的波动远大于受分割比例的影响。

与其花时间争夺额外的5%或10%比例,不如花时间设计资产价格如何被评价、何时点何方法被评价,更能改变结果。

公寓:事实审辩论终结时点为何成为基准

法院评价分割对象资产价格时,基准时点是事实审辩论终结时。仅至一审结案的案件以一审辩论终结前时点为基准,进入二审的案件以二审辩论终结前时点为基准。

问题是离婚诉讼短则1年,长则2至3年。一审1年半、二审又1年半的案件并不少见。其间公寓行情不可能纹丝不动。

目前法院实务以KB不动产行情为公寓估值。KB行情每月反映涨跌,因此诉讼期间的价格变动会直接反映在分割结果中。近期首尔江南圈不动产被列入土地交易许可区域等上升势头加剧的时点,从一审起诉时点到辩论终结时点之间资产价值出现数亿韩元差异的案例并不少见。

在此结构下,当事人立场不同,策略分歧:

  • 若公寓行情看涨且当事人为受分割方,将辩论终结时点延后可能有利。
  • 反之,若当事人为支付方,将辩论终结时点提前可能有利。
  • 行情走势反向时则需反向策略。

当然此种策略性选择仅在对价格走势可作合理预测的范围内才有意义。无人能精确预测市场。但律师须了解价格变动的结构与影响力,才能与当事人共同商议等到何时、何时点决断。

上市股票:辩论终结时市价直接反映

上市公司股票在有价证券市场上价格持续形成,因此事实审辩论终结时市价直接成为分割对象价值,与公寓同理。

代表案例是崔泰源·卢素英离婚案中的SK股权。以二审辩论终结时市价为基准核算分割对象价值,之后经撤销发回,发回审阶段又形成与此前不同的市价。发回审中的基准时点是撤销发回终结时还是先前的二审辩论终结时,目前尚无明确判例,这一部分仍在持续争议。

若上市股票在分割资产中占比较大,受市场波动影响,分割对象价值本身会大幅波动。在争议分割比例之前,关于以何时点核算价格的法理之争,反而可能成为更重要的争点。

非上市股票:估值方式的选择即决定结果

最棘手的资产是非上市股票。与上市股票不同,没有市场价格;与公寓不同,没有标准化的行情资料。最终通过鉴定评估决定价值。

最高法院判例按以下顺序看待非上市股票价值:

  • 若存在客观交换价值得到适当反映的正常交易实例,承认该交易价格为市价。
  • 若不存在正常交易实例(个人持有的非上市股票多属此类),依客观与合理的资料对股票价额进行评价。

问题是评价方法并非唯一。实务中常用方法如下:

估值方式核心逻辑适用公司局限
净资产价值法企业资产减负债的净资产资产丰厚的传统制造业未反映未来收益潜力
现金流折现法(DCF)将未来现金流折现IT、初创等成长型企业因假设差异结果波动大
继承税及赠与税法上的补充评价法每股净损益价值与每股净资产价值3:2的加权平均一般非上市公司反映实际企业价值存在局限

继承税及赠与税法上的补充评价法原则上以每股净损益价值与每股净资产价值3比2加权平均。但当加权平均价低于每股净资产价值的80%时,以每股净资产价值的80%为下限。不动产持有比例50%以上的不动产过多持有法人,加权比率反转为2比3或仅以净资产价值评价。

最高法院一贯认为:不能断定某一种估值方法必须始终适用;应综合考虑公司情形与行业特点等,确定公允价值。

这一立场实质上意味着:估值方式的选择事实上决定非上市股票的价值。以继承税法上的补充评价法估值IT初创股票,可能远低于实际企业价值;反之,资产几乎为零但未来收益巨大的公司经DCF评估可能很高。

估值时点亦是独立争点

非上市股票的鉴定评估通常仅进行一次。该时点的价格事实上被视为辩论终结时价格。因此鉴定时点的选择本身就是核心变量。

进入二审有再行鉴定的情形。此时以二审鉴定时点为基准。公司业绩向好时,二审复鉴可能将估值上调;走势相反时则可能下调。

非上市股票按何时点、何方法评估,同一公司股票的估值可能相差数十亿韩元。这与争抢分割比例5%、10%已是不同量级的变量。

咨询中常见的陷阱

办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常见的陷阱有两个。

其一,仅专注于分割比例,过晚审视资产价格评估的时点与方法。延后或提前辩论终结的决定、鉴定时点何时设定的决定,能更大幅度地改变结果,但当事人未对所持资产结构充分分析,便将时间耗在比例之争上。

其二,未就非上市股票估值方式制定策略便接受鉴定。何人作为鉴定人被选任、其偏好哪种方式、提交何种资料,会大幅影响结果;若未对此进行事前检讨而按一般程序推进,当事人可能得到不利结果。

我对资产比重较大的案件,会在初期一并就各资产的估值时点与方式进行情景模拟。最终花在这部分的时间,比争抢分割比例更能影响当事人到手的金额。

常见问题

Q. 一审起诉时公寓行情看似良好,但至辩论终结时价格下跌,如何处理? A. 以事实审辩论终结时市价为基准,跌后的市价直接成为分割对象价值。受分割方受损,支付方受益。建议事先就辩论终结时点的把握进行协商,依市场走势作合理预测。

Q. 非上市股票必须以继承税法上的评价方法估值吗? A. 并非如此。最高法院不要求始终适用某一方式。需综合公司行业、资产结构、盈利能力、是否存在交易实例等判断适当方法。何种方式有利于本案,需在案件初期进行分析。

Q. 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重新鉴定吗? A. 同一审级就同一资产再行鉴定被认可的情形较为有限。但进入二审后可能进行再鉴定,该时点不同价值亦可能不同。需基于一审鉴定结果另行检讨二审策略。

结语

决定离婚财产分割结果的真正变量并非分割比例,而是分割对象资产的价格。公寓以事实审辩论终结时的KB行情、上市股票以同时点的市场价格、非上市股票以鉴定评估结果决定价格,于何时点以何方法评估决定结果。若不在案件初期审视各资产的估值结构,即便在比例之争中胜出,最终当事人到手的金额也可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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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法务法人存在 尹智相律师 · 最后审阅 2026-05-30

本文系一般法律资讯,不保证任何个案的结果。资产评估的方法与时点因案件事实关系不同而异,具体案件请另行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