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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顺就把股份给你的承诺,法院为何如此严格地解释

孝顺就把股份给你的承诺,法院为何如此严格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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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顺就把股份给你的承诺,法院为何如此严格地解释

首次发布 2026-05-30 / 最近审阅 2026-05-30 本文是基于存在律师事务所尹志相律师上述YouTube讲解整理的一般法律信息。

咨询室里父母方最常问的问题是:我给了这么多,孩子不养我了,难道不能要回来吗?与一般人的直觉不同,法院对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解释非常严格。韩国科玛尹东汉会长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起诉长子、科玛控股副会长尹相显,要求返还股份,这一案件使该议题再次浮出水面。本文将解除条件附赠与(孝顺合同)与信托制度作比较,梳理如何安排家族间资产转移以减少纠纷。

韩国科玛案给我们的启示

尹东汉会长于2025年5月30日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起诉长子、科玛控股副会长尹相显,请求返还股份。距2019年12月尹相显成为最大股东、完成经营承接尚不到5年。在兄妹矛盾加深之际,会长就经无偿增资后达460万股的股份提起返还请求。

本案核心争点如下:会长向副会长赠与股份时附有何种条件,该条件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如属明示,该条件是否成就或不成就应如何解释。

生前赠与为何增加

进入核心争点之前,有必要先梳理生前赠与被广泛使用的原因。近期积极利用生前赠与的人增多,有明确的原因。

  • 税制优惠:直系卑亲属每10年内可获5,000万韩元(未成年子女2,000万韩元)的赠与税免征。
  • 资产价格上涨的反映:若资产价格随时间倾向上涨,赠与时点的评估额可能低于继承时点的评估额。
  • 降低继承税计税基础:继承税仅将死亡前10年以内的赠与计入遗产。事先赠与可减少继承税计税基础,继承税采累进税率,适用税率本身也会下降。

因此不仅对子女,对孙子女的赠与也在增加。但赠与同时也是纠纷的起点。

赠与后纠纷发生的两种路径

围绕赠与的纠纷通常以两种路径发生。

第一种路径是普通家庭中的纠纷。父母期望子女照料晚年,因此赠与财产,但赠与后子女态度变化,父母晚年准备变得困难的案例不在少数。由于是家族交易,书面文件常常缺失,只有口头约定时在纠纷阶段难以举证。

第二种路径是企业承继中的纠纷。大股东向子女赠与公司股份,期望公司经营稳定维持,但承继者未履行该义务,或表现出与会长期望的经营方向不一致的行为。韩国科玛案即属此类。此时被承继人(会长)会考虑能否以违反赠与条件为由,请求承继人(子女)返还股份。

生前财富转移与身后财富转移的全景

要理解赠与纠纷,先梳理财富转移的全景较好。

  • 身后财富转移:通过遗言代用信托、死因赠与、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等转移,以及无遗嘱时依民法的法定继承。
  • 生前财富转移:赠与和信托。

其中遗言代用信托的差异化优势在于,可从生前权利行使到身后转移一贯设计。其他工具聚焦身后转移,而遗言代用信托可一并约定谁在生前享有何种权利。普通信托在韩国因缺乏税收优惠及手续费问题尚未广泛活用,但美国与子女考大学、结婚、孙辈出生等条件挂钩的信托设计十分活跃。

赠与一旦做出为何难以撤回

咨询室常听到的问题是赠与之后后悔了能要回来吗。原则上不可能。赠与是所有权本身的转移概念。赠与之时,赠与人作为所有权人的全部权利即丧失。要想取回,赠与合同必须依法被解除。

由此引出解除条件附赠与,通常所说的孝顺合同即其一例。其结构是以子女对父母尽孝为条件赠与财产。

解除条件应具体到何种程度

法院之所以严格解释解除条件附赠与,原因明确。所有权的恢复原状会导致权利关系发生重大变动,因此条件不明确则不易认定,这是判例的基本立场。

如合同中明示记载解除条件条款,尚可认定。但认定存在默示的义务负担非常困难。因此,赠与人若要使受赠人承担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具体、明确的解除条件。

条件形态可认定性备注
默示孝顺义务极低通常被解释为家族间的人情,难以认定
抽象孝顺条款(孝顺)孝顺的含义争议大
抽象抚养条款(好好赡养父母)评价标准模糊
具体抚养条款(每月生活费○○万元、每周走访1次等)相对较高可客观确认履行或不履行
具体经营条款(维持特定业务领域、特定决策需同意等)视个案公司股份赠与中常用

咨询室中当然以照顾我为前提才给的所以不照顾就该还回来这一一般人的直觉,常与法院判断正面冲突。家族之间反而是更需要精确记载的领域。

还需记住:条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设定解除条件时还应记住一点:该条件不得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序良俗。违法或社会上难以接受的条件,即便写入合同也无效。

因此设计孝顺合同时须并看两点。第一,是否具体到可客观确认履行与否。第二,该条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韩国科玛案将如何发展

法院审查的核心明确。

  • 赠与时点的合同中是否存在明示且具体的解除条件。
  • 如无明示条件,可否认定存在默示义务负担。
  • 如存在明示条件,该条件在本案中是否恰好成就或不成就,应如何解释。

我认为默示义务负担通常很难认定。这样一来,本案命运将取决于明示条件的存在及其解释。

常见问题

Q. 父母只是说会好好照顾我们吧就给了股份,以后能要回吗? A. 通常很难。默示义务负担极难认定,仅凭抽象孝顺条款也不易认定解除条件已成就。

Q. 如约定子女每月支付生活费○○万元呢? A. 此类具体条件可客观确认履行或不履行,作为解除条件被认定的可能性相对较高。但合意事实须有书面记录。

Q. 信托相对于赠与的优点是什么? A. 可设计多样条件是信托的本质优势。在韩国因税收优惠和手续费问题尚未广泛活用,但遗言代用信托可一并设计生前权利行使与身后转移,未来活用空间较大。

如何应用于自己的家庭

如计划向子女或孙辈赠与资产,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较为稳妥。第一,明确转移目的是单纯资产转移,还是以履行义务为前提的转移。第二,如以履行义务为前提,将该义务设计为可客观确认的具体条件。第三,检查该条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第四,公司股份赠与应与经营权承继结构一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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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相律师 / 存在律师事务所 家事·继承专业律师团 最近审阅 2026-05-30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替代针对个案的法律咨询。结果因案件而异,如有具体纠纷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