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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模拟卷上的特留份题,由部长法官出身的律师亲自解答

高考模拟卷上的特留份题,由部长法官出身的律师亲自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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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法官出身的律师亲自解答的高考模拟卷"特留份"题

首次发布 2026-05-30 / 最后审阅 2026-05-30 本文是基于上述法务法人存在尹智相律师在YouTube中讲解的2023学年9月模拟评价 韩语领域"特留份"题目解答整理而成的一般法律信息文章。

我长期处理继承案件,但听到高考模拟韩语阅读出现了"特留份(韩国法上的留保份额)"题目时仍颇感兴趣。学生在考场中遇到的特留份说明,与实务中每日处理的特留份在哪里相遇、又在哪里分歧——梳理这一点对一般读者而言,也能最直观地呈现特留份制度的样貌。

题目所阐释的特留份起点 — 事后撤回无偿处分结果的权利

题目首先以私有财产制度的原则起步: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然而像捐赠那样的无偿处分一旦发生,在无偿处分人去世后,该结果可被部分撤回。此时无偿处分人成为被继承人,其权利义务移转给继承人。继承人通过"特留份权"这一权利,可取回自己本应取得的最低份额。

若继承人仅为被继承人的一名子女,所保障的比率通常为本应继承利益的二分之一。其他子女的情形亦同为二分之一。题目对此采取了非常断然的表述。

特留份计算的公式结构

将题目所呈现的计算结构换为实务语言,可整理如下。

  • 基础财产 = 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保有的财产 + 已转移给无偿取得人的财产
  • 特留份不足额 = 本人特留份 − 本人已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利益
  • 可请求返还范围 = 在特留份不足额的限度内

题目整理为"特留份权人只能就其本应取得的利益中减去已取得利益后的不足部分获得返还"。其与实务常用的"扣除特别受益"意思相同。

特留份公式中最易被误解的,不是"按特留份比率原样返还",而是"只就本人不足部分返还"。同为子女,但生前已接受大量赠与的子女,其特留份不足额通常很小甚至为零。

返还形态 — 以原物返还为原则,金钱返还为例外

题目说明,当无偿处分的财产并非金钱而是物或股票时,原则上应返还该财产本身,即原物返还为原则。同时也整理到:仅在无法返还,或特留份权人与无偿取得人有合意时,才能以金钱返还。

由此产生的现实结果就是"份额"。当应返还给无偿取得人的特留份不足额小于无偿处分物之价值时,特留份权人将就该物价值所对应的金额中本人不足额所占比例,以份额形式获得返还。结果上,一物之上由多人共享所有权的结构便由此形成。

时价评估时点 — 题目立场与实务的细微差异

题目原则上以继承开始时的时价计算特留份不足额。但附言"当该物的时价上涨系出于无偿取得人努力时,应以无偿取得时的时价计算"。

实务通常这样操作。

  • 原则上以继承开始时的时价进行评估。
  • 无偿取得人以自身费用与努力造成的价值上涨部分(如土地用途变更、形质变更、大规模装修等)将被扣除,按"原本形态"的时价评估。

题目将其简化为"按无偿取得时的时价计算",与实务所谓"以继承开始时的时价为准、扣除上涨贡献部分"——两者结果上方向相近,但表述差异值得留意。

第10题 — "与本文内容不一致的是"

我逐选项重新检视。

  • "特留份权对非继承人不予承认"——正确。
  • "特留份权所保障的范围限于特留份不足额的一部分"——表述微妙。所保障的范围通常为"不足额的全部",而非"一部分"。该选项被定为正答的原因在于"一部分"一词对保障范围作了过低表述。
  •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不得对无偿取得人行使特留份权"——题目明文记载"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继承人方可行使特留份权"。正确。
  • "被继承人生前出售予他人的财产不能成为特留份对象"——因非无偿处分,正确。
  • "无偿取得的财产之权利,可违反无偿取得人本人意愿而被限制"——直接呼应特留份制度本质,正确。

正答为第2项。"一部分"一词为决定性因素。

第11题 — "对本文的理解最为适当的是"

逐项整理。

  • 无偿处分的财产即便仅为一物,特留份权人也未必能取回该物全部。
  • 无偿处分财产返还时,特留份不足额越大,无偿取得人的份额通常越小。因为要填补较大不足额,所需返还份额随之增大。
  • 一旦物无法返还,则应以金钱而非份额返还。
  • 即便特留份权人请求金钱返还,若无合意,无偿取得人仍可以原物(物)返还。此一表述最为适当。
  • 部分返还时双方均呈共有份额结构,并非一方保有所有权、另一方仅获金钱的结构。

正答为第4项。

最后一题 — 为何原则上以继承开始时的时价为基准

选项中有一项:"因为特留份系以假设被继承人未曾无偿处分财产为前提进行计算。"此一表述最为适当。特留份制度的起点是"保障若无无偿处分继承人本应取得的利益",因此评估时点也按此假设设定为继承开始时点。

常见问题

问:父母将不动产赠与某一子女后,该不动产时价大幅上涨,特留份应以哪一时点的时价为基准? 答: 通常以继承开始时的时价为基准。但如果价值上涨系因受赠子女自身费用、努力所致,则倾向于扣除该上涨部分进行评估。因此区分受赠子女的贡献部分与单纯市场上涨部分的资料至关重要。

问:即使存在特留份不足额,本人已通过继承取得其他不动产,是否仍能请求? 答: 已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的利益将从本人特留份中扣除。结果若本人特留份不足额为零或以下,通常无法请求返还。因此请求之前,应先客观确定本人已取得的特别受益。

如希望就您本案是否具备特留份请求成立的情形进行简短检视,请通过立即在线咨询,仅告知大致的家庭构成与生前赠与情况即可。


本文是根据上述法务法人存在律师团的YouTube解说整理而成的一般法律信息文章。

最后审阅日:2026-05-30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法律信息参考,并非针对个案具体事实的法律意见。即便事案类似,结果也可能因事实关系与证据而异。如您面临实际纠纷或需要咨询,请务必向专业律师寻求个别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