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素英·崔泰源案提出的问题
一审665亿韩元,二审1.38万亿韩元。同一案件的财产分割,数额竟可如此悬殊,这令许多人开始追问韩国财产分割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我长期处理家事案件,通常建议尽量协议或调解离婚而非诉讼。但即便协议离婚,也必须了解一旦走上诉讼程序如何分割,才能进行真正的协商。本文一次性整理财产分割的通常标准。
与国外比较: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标准
美国财产分割法各州不同。加利福尼亚州遵循以下通常框架:
- 婚前持有财产、婚姻期间受赠或继承所得财产:作为特有财产,不计入分割对象
- 婚姻期间形成的财产:原则上50对50均等分割
与韩国的最大差异在于,标准较为明确。实际诉讼中固然会争论某资产是否属于特有财产,但法条本身的出发点是清楚的。
韩国法条:由法院自由裁量
民法第839条之2第2项规定,协议不成或无法协议时,家庭法院应斟酌双方协力形成的财产数额及其他情况,确定分割数额与方式。第843条对裁判离婚准用同条。换言之就是由法院自由裁量。因此在韩国,法条之外的判例与实务事实上起着标准作用。即便事实相同,因审判庭与辩论策略不同,结果可能有较大差异。
判例确立的基本框架
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原则上不属于分割对象,但若认定另一方对该特有财产的维持或增加有所协力,则可纳入分割对象。
这是韩国财产分割的起点。即便是继承或受赠所得的不动产,若婚姻期间配偶通过家务劳动等直接或间接作出贡献,亦可纳入分割对象。来自第三人的赠与财产也通常以同样视角评价。
核心概念1:何为特有财产
特有财产包括:
- 一方在婚前已持有的财产
- 一方在婚姻期间通过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
原则上不属于财产分割对象,但若认定对方贡献,可部分纳入。不只不动产,存款、股票、企业股权等多种形态均按同一标准处理。
核心概念2:婚姻期间与特有财产的纳入
下级审实务通常呈现以下趋势:
- 婚姻持续约3年以上时,婚前财产亦倾向于纳入分割对象
- 婚姻越长,对特有财产分割比例中对方一方的份额倾向上升
从100比0开始的特有财产,被调整为90比10、80比20、70比30,逐步进入分割对象。3年这一数字并非绝对标准,而是通常的趋势线,因个案情况可能早或晚进入。
核心概念3:一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非特有财产、婚姻期间共同形成的财产,通常原则上按50对50分割。
- 即便一方为全职主妇或主夫(无论丈夫或妻子),该原则一般也保持
- 即使存在例外,通常范围为40比60,极例外情况下35比65
如20比80、10比90等极端比例通常难以被认定。50比50原则源自将家务劳动、抚育等非金钱贡献亦视为夫妻财产形成协力的观点。
以案例追计算:结婚第7年的夫妻
假设A与B结婚已7年。
- A名下财产1亿韩元(婚前持有),A为全职主妇
- B名下财产2亿韩元(婚姻期间通过劳动所得形成)
A的1亿韩元属特有财产,但考虑到婚姻已7年,通常会部分纳入分割对象。假设夫妻总财产3亿韩元按A:B 60:40分割,A得1亿8千万韩元,B得1亿2千万韩元。B现持有2亿韩元,因此B应向A支付8千万韩元作为财产分割金。当然,比例会因具体情况变化。同案例中若B因经营负有重大债务,净资产计算变化;若A的家务及抚育贡献得到有力证明,比例可能更高。
实务中最重要的步骤
- 将夫妻各自财产分为特有财产与一般夫妻共同财产
- 评估对方对特有财产的贡献度(维持、增加的协力)
- 一般夫妻共同财产以50对50为基准进行加减
- 同时整理负债与债务,计算净资产
- 以评估时点(通常为辩论终结时点)的时价整理
决定分割比例的通常要素
- 婚姻期间的长短
- 家务劳动、抚育等非金钱贡献的举证程度
- 对财产形成的直接努力(自营、劳动)
- 债务的形成经过与用途
- 一方经营失败、挥霍等负面行为
- 子女抚养负担的分配
上述要素通常须在辩论阶段以资料予以证明方有意义。
常见问题
Q. 婚姻不满3年时,特有财产也能纳入分割吗? A. 3年是通常的趋势线,并非绝对标准。婚姻较短但对方具体贡献明确时,可纳入分割对象。反之,即便超过3年,因情况不同也可能不纳入。
Q. 全职主妇也能获50对50分割吗? A. 通常呈现该趋势。全职主妇的家务、抚育贡献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协力评价。但一方特有财产占比较大时,比例倾向被调整。
Q. 协议离婚也需要了解财产分割标准吗? A. 是的。即便协议离婚,如合意内容与通常的分割标准相差悬殊,之后易生纠纷。在协议阶段了解诉讼时的标准,有助于形成平衡的合意。
结语
财产分割的标准归根结底是是否为特有财产与婚姻期间存在何种贡献的组合。无论协议离婚还是裁判离婚,先梳理自己资产的归属类别再开始咨询,通常会高效得多。
作者:尹志相律师 / 审阅日 2026-05-30
免责:本文梳理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标准与流程,不构成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咨询。事实关系不同结论可能各异,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