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拖车防治法如何与言论自由共存:立法请愿的两条主线
首次发布 2026-05-30 / 最近审阅 2026-05-30 本文是基于存在律师事务所卢钟彦代表律师上述YouTube讲解整理的一般法律信息。
关于我们一同推进立法请愿的网络拖车(Cyber Wrecker)防治法,最常听到的担忧是:该法通过后会不会限制公民的表达自由与新闻自由?政治家会否将其用于自身目的?我认为这是正当的社会发问。同时,如果说明该法实际由哪两条主线构成,这些担忧很大程度上可被消除。本文整理网络拖车防治法的两条主线及其立法意旨。
该法试图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假新闻造成的伤害已在名人、政治家、普通市民之间不断累积。
- 名人受害:被证实为虚假的爆料余像长期残留,致使复出活动十分艰难。
- 艺人受害:即便通过假处分等程序部分证伪,既已扩散的污名实际上难以消除。
- 政治家受害:虚假质疑直接影响选举结果,即便事后查明虚假,损害也未获补偿。
- 普通市民受害:知名YouTuber的爆料公开普通人个人信息,并经由社区扩散得更广。
问题在于假新闻制造者承担的成本与受害者承受的损害严重不对称。我们正是为校正这种不对称,推动了网络拖车防治法的立法请愿。
第一条主线:对虚假事实诽谤的利益没收与惩罚性损害赔偿
该法第一条主线针对虚假事实诽谤成立时的利益没收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其结构具体为:
- 没收利益:对假新闻所产生的播出与广告收益予以没收。
- 惩罚性损害赔偿: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额可按通常损害的一定倍数认定。
现行体系下,即便构成虚假事实诽谤,多数案件以罚金告终;对受害者的精神慰抚金通常在1000万韩元上下,最多不过2000万韩元。而假新闻制造者获取的利益可能高出数十至数百倍。这一结构是假新闻难以遏制的核心原因。
全额没收利益、损害赔偿向真实损害靠拢后,假新闻便丧失经济合理性。该主线生效后,不对称才能得以校正。
假新闻并非受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保护的领域。相反,假新闻动摇了表达自由的根基。
第二条主线:事实陈述型诽谤与普通市民保护
第二条主线是最容易被误解之处。事实陈述型诽谤同样适用该法,因此招致该法压制言论自由的批评。但其设计意旨恰恰相反。
就公众人物而言,韩国最高法院一贯维持立场:符合公共利益的事实陈述不构成诽谤罪。涉及公众人物的卖淫、贪污、酒驾等与公共性结合的事项,事实陈述型诽谤几乎不成立。即便该法通过,对公众人物的批判性报道事实上不会受到直接限制。
真正的问题在于普通市民。部分YouTube频道无端公开普通人的私生活,并以正义之名包装私刑,从中获取巨额利益。韩国宪法所保障的刑罚体系,意在让犯罪者依法受罚后仍能回归社会。私刑不得替代刑罚,是法治主义最基础的原则。
该法第二条主线正是为防止针对普通市民的私刑而设计的装置。在我国,身份公开制度极为例外,仅在法院决定下作为名誉刑而执行。如放任事实陈述型诽谤在私领域横行,等于由各YouTuber各自行使执法权。
法案的实际效果归纳
我将该法的效果归纳为五点。
- 假新闻制造的经济合理性丧失:利益没收与惩罚性损害赔偿生效后,假新闻本身不再划算。
- 受害者救济现实化:停留在1000万韩元区间的损害赔偿,将与实际损害规模相称。
- 公众人物批评自由仍然保障:与公共利益结合的事实陈述依旧不予追责。
- 保护普通市民免遭私刑:已承担社会责任的普通市民被无止境游街示众的结构被截断。
- 法治主义的回归:私刑替代刑罚的趋势得以校正。
对担忧的回应
就以下担忧逐一回应。
- 新闻自由会被限制吗?:真相报道与符合公共利益的报道仍受保护。仅假新闻是问责对象。
- 政治家会把该法用于自我保护吗?:最高法院关于公共性事实陈述不予追责的立场不变,政治家用作自我保护的空间非常有限。
- 指出他人过错会被追究吗?:与公共利益结合的事实陈述不予追究。虚假事实本就不在表达自由的保护范围之内。
网络拖车防治法并非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而是校正动摇表达自由根基的假新闻与私刑结构的法律。
常见问题
Q. 该法通过后会不会令YouTube频道运营萎缩? A. 事实报道与与公共性结合的事实陈述仍受保护。萎缩对象仅限于假新闻制作与针对普通市民的私刑内容。
Q. 已经受害的人也能受该法保护吗? A. 适用对象为生效后的行为。生效前的损害仍依现行诽谤法理及损害赔偿制度处理。
Q. 若该法案未通过,有何替代方案? A. 须仰赖现行诽谤罪、《信息通信网法》、民事损害赔偿等制度。但假新闻利益规模与受害者救济规模之间的不对称仍将保留。
这是为我们大家抵御假新闻的法律
作为律师,我太常遇到假新闻的受害者。其伤害之深,远非刑事处罚或损害赔偿数字所能修复。网络拖车防治法旨在使这种修复更贴近现实。为守护言论自由本身,也必须校正假新闻与私刑的结构。
如您因假新闻或私刑遭受损害,可立即开始在线咨询。
卢钟彦代表律师 / 存在律师事务所 家事·刑事·公益立法专业律师团 最近审阅 2026-05-30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替代针对个案的法律咨询。结果因案件而异,如有具体纠纷请另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