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素英1.38万亿与李富真141亿,财阀家两起离婚判决分歧之处
首次发布 2026-05-30 / 最后审阅 2026-05-30 本文系根据法务法人存在尹智相律师的上述YouTube解读所撰写的一般法律资讯。
同为财阀家离婚,一方在二审中财产分割定为1万3,808亿韩元,另一方却在141亿韩元落定。仅看报道似乎只是资产规模的差异,但分割两个判决的核心在别处。核心股权是否被认定为特有财产、损害赔偿被认定到何种程度、贡献度被评价到何种幅度,这些决定了结果。本文以律师视角整理卢素英·崔泰源案与李富真·林佑宰案的争点。
先明确两起案件的基本结构
先比较两起案件的基本骨架更为合适。事实关系本身就是左右结果的起点。
- 卢素英·崔泰源案:1988年结婚,婚姻期约37年。2018年崔泰源会长提起诉讼。一审认定卢素英馆长一方财产分割665亿韩元、精神损害赔偿1亿韩元;二审认定财产分割1兆3,808亿韩元、精神损害赔偿20亿韩元。最高法院确定20亿韩元赔偿及离婚,财产分割部分撤销发回,目前在首尔高等法院重新审理。
- 李富真·林佑宰案:1999年结婚,婚姻期约21年。2015年李富真社长提起诉讼。一审86亿韩元、二审141亿韩元财产分割,最高法院心理不续行驳回确定。无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
我在咨询所见,有些案件单凭事实关系便可预见结果,有些则不能。两起财阀家案件更接近后者。同为巨额资产间的离婚,但起作用的法理不同。
第一处分歧:核心股权是否为特有财产
在高额资产家离婚中,事实上决定财产分割胜负的位置,正是核心股权是否被归类为特有财产。两起案件在此处正面分歧。
卢素英·崔泰源案中,SK股权在一审中被归为特有财产,全部排除于分割对象。但二审将其纳入分割对象,并认定卢素英馆长涉及秘密资金形成的贡献,财产分割金额因此增至1兆3,808亿韩元。最高法院认为秘密资金属于不法原因,不能作为分割贡献认定,因此发回重审,目前重新审理中。
李富真·林佑宰案中,三星相关股权在一审中被认定为特有财产,从分割对象中排除,二审与最高法院亦维持该结论。最终成为分割对象的财产仅为去除三星股权后不足100亿韩元的资产,其中20%归于林佑宰。
用同一标准对照两起案件
| 项目 | 卢素英·崔泰源案 | 李富真·林佑宰案 |
|---|---|---|
| 婚姻期 | 约37年 | 约21年 |
| 提起诉讼时点 | 2018年 | 2015年 |
| 核心股权是否分割 | 一审排除、二审纳入、最高法院发回重审 | 全部审级均作为特有财产排除 |
| 二审财产分割 | 1兆3,808亿韩元 | 141亿韩元 |
| 精神损害赔偿 | 20亿韩元(确定) | 无请求 |
| 分割比例 | 二审35% | 二审20%(除去三星股权后) |
| 决定性因素 | 核心股权纳入分割并认定秘密资金贡献 | 将核心股权保留为特有财产的管理结构 |
表中显而易见。两起案件的差异并非资产规模,而是核心股权是否进入分割对象,以及在此之上贡献度被评价到何种程度。
在咨询所见,高额资产离婚案件中委托人之间最常分歧的认识是归根到底就是比例之争。但比例之争之前,什么进入分割对象才是决定性的。分割对象缩水时,即使35%也失去意义。
20亿韩元精神损害赔偿为何属于例外数字
卢素英·崔泰源案中20亿韩元的赔偿在通常情形下难以见到。此前韩国法院的家事赔偿即使在人身亡的案件中也几乎不到20亿韩元。从这一意义上说,本案二审判决可能对未来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产生相当影响。
我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今后可能持续上调。韩国社会的资产规模本身已增大,家事案件中赔偿不再仅作为精神损害的赔偿,而更多反映对不贞行为等过错行为的社会评价的趋势日益明显。但一起案件的事案不会立即成为一般标准,因此不建议以此金额为期待值作为本案件出发点。
第二处分歧:贡献的幅度
贡献度的确定并非单纯的比例多少问题。要先决定认定何种贡献的幅度,再在此基础上确定比例。
卢素英馆长一方被评价的贡献项目幅度较广。除内助、家务、子女抚养外,本人娘家即卢泰愚前总统家族的非正式影响被评价为对SK的收购起到一定作用。因此二审才能将财产分割比例认定至35%。但最高法院判定秘密资金属于不法原因导致的贡献不能被认定,目前重新审理中正在整理此部分。
另一方面,李富真·林佑宰案中林佑宰的贡献在家务、抚养、内助方面并未被评价为超出常规男性范围的特别贡献。反而因投资等产生损失的情况,财产形成与维持的贡献被狭义评价。
第三处分歧:核心股权的管理方式
李富真案中,三星相关股权能在全部审级被认定为特有财产,背后的事实是该股权事实上并非林佑宰或李富真社长个人可自由处分的形态,而是在集团层面与经营权传承相关被特殊管理的资产。
我曾作为家事四部陪席法官参与该案的一审合议庭。合议内容不便具体说明,但可以提及的是合议庭精细审视该管理结构,将林佑宰的贡献难以评价的情形与其资产损失情形一并考察后得出该结论。此判断在二审与最高法院亦予以维持。
此类先例所揭示的是,即使是同一核心股权,因管理结构、处分可能性以及与经营权传承的结合程度不同,特有财产性的评价亦可能存在差异。
两起案件对未来财阀家离婚的启示
我认为李富真·林佑宰案是事实关系特殊性较大的案件,将相同逻辑直接适用于其他财阀家离婚并不容易。反之,卢素英·崔泰源案在未来财阀家离婚中被引用的可能性更高,因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得到了充分审理。
但卢素英·崔泰源案目前仍处于发回重审中,二审认定的35%分割比例下调的可能性较大。秘密资金贡献被剔除后,比例必然相应下降。即便如此,也不会回到一审将SK股权全部作为特有财产排除于分割对象的结论,因为最高法院已就该部分认定二审判断无误。
常见问题
Q. 公司股权是否绝对属于特有财产、不予分割? A. 并非如此。该股权是否系婚前持有、是否在婚姻期间公司成长价值增加、配偶的直接或间接贡献是否被认定、是否被纳入集团层面的经营权传承结构等,会左右判断。即使是同一公司的股权,结论也可能不同。
Q. 不贞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能拿到多少? A. 一般案件中数千万韩元至1亿韩元左右较常被认定。卢素英·崔泰源案的20亿韩元属于例外数字,难以作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期待值进行一般化。
Q. 如曾对秘密资金形成有所贡献,在财产分割中也会被认定吗? A. 卢素英·崔泰源案最高法院判决的意旨是基于不法原因的贡献不能被认定。即便有所介入,该贡献在财产分割中获得评价较为困难,这一点已被整理清楚。
如何将其适用于您的案件
若您面对高额资产家的离婚案件,建议先整理两件事。第一,明确核心资产为何、其形成时点与管理结构如何。第二,按项目整理本人的贡献范围。属于家务、抚养、内助等日常贡献,还是经营参与或资产形成的直接贡献,是否包含娘家方面的外部贡献等,评价不同。
同样是大额财产的离婚,案件间结果差异巨大的根本原因,归根到底在于将该案件特殊性精确解构并说服合议庭的能力。律师最先看的是这种特殊性,委托人最先需要整理的也是这种特殊性。
如您希望整理本案件的资产结构与贡献项目,亦可 立即开始在线咨询 。
尹智相律师 / 法务法人存在 家事继承专门律师团 最后审阅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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