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十分钟可完成,离婚为何如此复杂?这是咨询中最常被问到的问题之一。本文涵盖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程序差异、裁判离婚可获认定的六项事由,以及自身有责的有责配偶者能否提起离婚的最新走向。崔泰源、卢素英案引发关注以来,此类提问尤为增多。
统计中的离婚,已成贴近现实之事
据悉,2023年韩国结婚件数约19万4千件,离婚件数约9万2千件。考虑到事实婚关系解除并未纳入统计,通常约每两对夫妇即有一对经历离婚的走向。
随着离婚相关综艺节目增多,社会对离婚的视线亦有变化。如我们离婚了、婚姻与离婚之间、离婚熟虑营 一次离婚的决心等多样化内容,使离婚不再是需隐藏之事,而被视为主动决策的领域。
但与统计与观念变化并存的现实是,离婚程序本身远比结婚登记复杂。理解这一原因,看待案件的视角便会有所不同。
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程序质地不同
离婚大致分为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两程序可整理为下表。
| 项目 | 协议离婚 | 裁判离婚 |
|---|---|---|
| 核心要件 | 夫妻双方合意 | 民法第840条事由+法院判决 |
| 进行机关 | 家庭法院(熟虑期后意思确认) | 家庭法院审判庭 |
| 所需期间 | 通常1至3个月(含熟虑期) | 一审6个月至1年6个月+二审 |
| 慰谢料、财产分割 | 协议确定(不成立时另诉) | 可在裁判中一并争议 |
| 抚养、探视 | 协议确定 | 可在裁判中一并争议 |
协议离婚若夫妻就全部争点能达成合意,可较短时间内解决。但慰谢料、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等任一争点难以合意,即进入裁判离婚,所需时间与费用负担即开始大幅增长。
裁判离婚可获认定的六项事由
民法第840条将裁判上离婚事由限于以下六项。
- 第1项:配偶有不贞行为
- 第2项:配偶恶意遗弃他方
- 第3项:遭受配偶或其直系尊属严重不当对待
- 第4项:自己直系尊属遭受配偶严重不当对待
- 第5项:配偶生死不明已满三年
- 第6项:其他存在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实务中最常出现的事由是第1项不贞行为和第6项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第6项可作广义解释,涵盖长期分居、经济不负责任、赌博、成瘾、家庭暴力等多种情形。视事实与证据,选择何项事由对慰谢料金额与财产分割谈判影响显著。
有责配偶者能否提起离婚
咨询中最常被问到的问题之一,是似乎我有错,我能否提起离婚?即所谓有责配偶者离婚请求问题。
大法院长期立场可整理如下。
- 原则:对婚姻破裂负主要责任的配偶(有责配偶者)不得请求离婚。
- 例外:相对配偶者已无维持婚姻之意思,且客观上明显;或参照子女福利,离婚并不违反公正之情形等,有责配偶者的离婚请求亦可被接纳。
例外范围视个案而异。分居期间长(通常5年以上等)、其间恢复可能性事实上消失、相对配偶者明示同意离婚的痕迹存在、子女已成年抚养问题不大等,均为利于认定例外的情节。
有责配偶者离婚请求的例外范围视个案而异。分居期间、相对配偶者意思、子女福利等综合判断。
崔泰源、卢素英案展现的走向
崔泰源、卢素英离婚二审判决,亦是有责配偶者离婚请求边界重新展现之案。本案一审将SK股票等部分资产视为固有财产,排除于分割范围;二审则将该资产纳入分割范围,认定财产分割约1.3万亿韩元、慰谢料20亿韩元。
自有责配偶者离婚请求视角观察,二审综合考量夫妻间恢复可能性事实上消失、相对配偶者亦未积极反对离婚本身、资产形成贡献实质上可获认定等因素,接纳了离婚请求。在认可离婚的同时,通过慰谢料与分割比例反映责任的分量,可作此读解。
但本案经大法院发回重审,重审阶段结论将视另外变量而定。社会关注度极高,后续走向值得继续观察。
涉子女离婚另应权衡的事项
有子女时,离婚程序分为两条轴线。
- 夫妻间整理:慰谢料、财产分割、事实关系梳理
- 子女相关整理:亲权人、抚养人指定、抚养费、探视
子女相关整理中,法院最重视的标准是子女福利。与夫妻间谁责更大的争议分开,谁能更稳定地提供子女日常抚养环境,成为亲权、抚养人指定的核心标准。
处理涉子女的离婚案件时,我建议当事人不要将夫妻间责任争议与子女相关决定置于相同分量。责任争议越激烈,关于子女的决定越易朝向不合理方向,而结果由子女承担。
常见问题
Q. 协议离婚不成是否必入裁判? A. 并非如此。即便协议困难,调解程序中常能达成合意。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调解结案的比例亦相当。除从一开始即正面争议外,同步考量谈判空间更为高效。
Q. 仅长期分居即可自动认定离婚? A. 并非自动。分居长期且恢复可能性事实上不存,方可作第6项事由或有责配偶者例外评估。分居本身并非离婚事由,但与其他情节结合时构成强力事由。
Q. 我曾有不贞行为而对方拒绝离婚。能否离婚? A. 按常规原则,有责配偶者离婚请求不被接纳。但若分居期间、相对配偶者真实意思、子女状况等例外认定事由具备,亦有被接纳的可能。各案件可能性差异极大,需单独咨询。
总结
离婚诉讼之所以复杂,在于夫妻关系事实关系抽象,而慰谢料、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待整理的争点极为具体。裁判离婚事由限于民法第840条规定的六项,有责配偶者的离婚请求通常不被接纳,但满足分居期间、相对方意思等例外事由时仍可获认定。事前梳理本人案件归属何项事由、有责性如何评估,后续慰谢料与财产分割谈判的图景将清晰许多。
撰写:法务法人存在 尹智相律师 · 审阅:卢钟彦律师 · 最终审阅 2026-05-30
本文系一般法律信息,不保证个案结果。离婚事由评估与有责配偶者例外认定可能性高度依赖事实关系,具体案件请与律师单独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