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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浩中羁押,以部长法官审视令状的视角梳理各阶段是如何走偏的

金浩中羁押,以部长法官审视令状的视角梳理各阶段是如何走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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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令状已签发的报道后最先想到的一件事

2024年5月,当我看到歌手金浩中被签发羁押令状的报道时,作为部长法官审理令状案件时的视角自然浮现脑海。本案本身在通常情况下并非一签发令状即羁押的案件。然而结果之所以走向羁押,在于从案件外部观察到的流程与案件内部的流程在每个阶段都出现了偏差。本文先梳理令状制度的一般结构与羁押令状的签发标准,然后从学术视角分析本案在哪些阶段如何走偏。

宪法所定的身体自由与令状主义

《宪法》第12条规定了身体自由与令状主义。任何人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羁押、扣押或搜查;令状须由检察官申请并由法官签发。《宪法》第12条第4款规定了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第5款规定了申请羁押适宜审查的权利。

令状主义是自由的最后堡垒。身体拘束对一个人的生活影响极大,因此令状的申请与签发两个环节都设置了厚实的程序性保障。

三种令状

类型作用时点
逮捕令状对难以确保到案的嫌疑人进行初次人身控制拒绝到案或下落不明阶段
扣押搜查令状对手机、账户、电脑等物品的强制处分取证阶段
羁押令状对人身的持续拘束保障侦查与审判推进的阶段

逮捕令状若48小时内未签发羁押令状,需予以释放。扣押搜查令状在紧急情况或现行犯逮捕时可不经令状执行,但需在48小时内签发事后令状。

羁押令状签发的阶段,通常三阶段

法官判断是否签发羁押令状时,通常按以下三阶段进行审查。

  1. 犯罪嫌疑相当性的释明:案件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嫌疑人是否与该犯罪相关
  2. 羁押事由的有无:是否存在住所不定、毁灭证据、逃亡之虞
  3. 羁押的必要性:即便满足上述1、2阶段,是否确实需要羁押

此外通常还会一并考量以下情形。

  • 犯罪的重大性与社会法感情
  • 再犯的危险性
  • 对被害人或重要证人加害之虞
  • 是否属于必要的保释除外事由

本案原本难以签发羁押令状的原因

本案系酒驾与肇事逃逸结合的案件,但在通常的量刑趋势中位置如下。

  • 单纯酒驾: 通常初犯罚金、再犯缓刑
  • 酒驾后逃逸(肇事逃逸): 因结果而异,但在无人死亡的常见案件中,立即羁押的情形并不多
  • 《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上的逃逸致伤罪: 在非死亡案件中量刑趋势更轻

因此从部长法官审理类似案件的视角看,本案原本并非应立即签发羁押令状的案件。

阶段层层走偏的流程

本案走向羁押的流程,可按阶段梳理如下。

第1阶段: 事故后立即逃逸

事故后未停车而径直离开的流程。如果在此阶段停车、确认被害人、交换联络方式、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视情况向警方报案,后续阶段的影响通常会大为不同。

第2阶段: 经纪人尝试自首与行车记录仪存储卡受损

据报道,经纪人曾以「自己驾驶」的口径尝试自首,同时行车记录仪存储卡也告丢失。这些行为通常会引发证据毁灭、藏匿犯人、伪计妨碍执行公务等独立的刑事问题,从侦查机关角度看,正是申请羁押令状的决定性依据。

第3阶段: 到案调查中否认

据报道,在到案调查阶段,当事人否认了酒驾事实本身。然而在CCTV、行车记录仪、轨迹资料通常被广泛保全的本国环境下,与客观证据正面冲突的否认,通常会引发侦查机关「将本案查到底」的决断。

第4阶段: 申请变更令状实质审查期日

从负责令状的法官角度来看,这一阶段的信号最为沉重。在令状申请之时,对当事人而言最重要的程序就是该令状实质审查。以演唱会等其他日程为由申请变更该程序的期日,在法官看来会强化「本案的分量是否被当事人充分认识」的疑虑。

在令状阶段的沟通中,决定结果的往往不是案件内容,而是沟通的语气。

从部长法官审理令状的视角看一项一般原则

侦查机关的裁量空间非常大。调查到何种程度、以何种方式起诉、是否申请令状、日后如何求刑,均在侦查机关的判断之内。因此通常建议遵循以下原则。

  • 除对自己100%确信无罪或正当的部分外,自侦查初期就选择积极配合
  • 不要以对抗侦查机关的姿态推进案件
  • 在律师协助下对侦查机关的意思表示加以梳理

这些原则并非要求您放弃自身权利,而是最有效保护自身权利的常规做法。

如果同一案件由我从头处理

我同时具备部长法官审视案件的视角与刑事辩护律师处理案件的视角。如果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接受该案的委托,我通常会建议下列流程。

  1. 事故后立即停车、确认被害人、报警
  2. 同时联系保险公司、所属公司、律师
  3. 尝试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4. 到案前在律师协助下准备陈述
  5. 承认酒驾事实、承认逃逸事实,以自首形式到案

如按此流程推进,本案通常很可能不会走到申请羁押令状的阶段,即便申请,也未必会被签发。

为何刑事辩护律师至关重要

将本案传递的信息一般化即可得出: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结果通常更多地取决于案发之后的处理流程,而非案件本身的分量。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与其说是「代为发言」,不如说是为当事人「以何种语气、在哪个阶段、表达何种意思」进行设计。

在刑事案件中,决定结果的最大变量,是当事人在案发后选择了怎样的流程。

如果您本人或家人正站在刑事案件的入口,建议在确认案件分量之前,先梳理在哪个阶段表达何种意思的流程。可通过立即通过聊天咨询对您案件的分阶段流程进行体检。

常见问题

问:酒驾事故刚发生时,最该优先做什么? 答:通常应优先停车、确认被害人、向保险公司及警方报案。逃逸通常会显著加重案件分量。

问:在令状实质审查阶段,律师的作用到何种程度? 答:通常的重点是就羁押事由与必要性进行抗辩、释明当事人情形与事后保障措施、整理与被害人的和解进展。每个案件中最有效的争议焦点各不相同。

问:当事人有自首意愿时,为何仍需要律师协助? 答:要让自首本身对当事人产生有利效果,自首的时机、措辞、材料提交范围都需要一并设计。通常建议在律师协助下完成这一设计。

如希望先梳理您的案件目前处于哪个阶段、哪一阶段最为紧迫,可通过立即通过聊天咨询申请。


本文系基于法务法人存在尹智相律师上述YouTube解说撰写的一般法律资讯文章。

审阅律师: 尹智相律师 · 最后审阅日: 2026-05-30

免责: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法律资讯,不构成对个案具体事实关系的法律咨询。即便案件相似,结果也会因事实关系与证据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有实际纠纷或需要咨询,请务必向专业律师寻求个别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