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喜剧人金炳万的亲养子离缘判决在媒体上报道,公众对收养与离缘的关注再次升高。咨询室也因本案,关于收养程序和离缘可能性的咨询有所增加。本文以本案为出发点,梳理亲子关系在法律上如何建立和解除,普通收养和亲养子收养有何不同,以及再婚家庭考虑收养子女时应首先考量什么。
金炳万案,被认定的内容是什么
媒体报道的案件要点如下。
- 金炳万与前配偶结婚的同时,将其子女作为亲养子收养。
- 此后与前配偶离婚,另行提起亲养子离缘请求。
- 法院作出离缘判决,从而终止了金炳万与该子女之间的法律亲子关系。
这里有两点需要把握。第一,亲养子离缘与普通收养离缘不同,不能以协议结束,必须通过审判才能进行。第二,正因亲养子收养的效果强大,离缘也是推翻该效果的沉重程序。
家庭这一法律概念的两大谱系
家庭法所讲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谱系。
- 血缘的亲子关系:由出生这一事实,母亲与子女的关系自动成立,并通过婚姻关系等法律推定,确立父亲与子女的关系。
- 收养的法律亲子关系:在无血缘的当事人间通过意思和程序而创设。
两种情形下,继承、亲权、扶养等法律效果完全相同。收养一旦成立即与亲生子女有相同效果,因此法律对其开始与终结的程序设定了严格要件。
血缘亲子关系的两条路径
首先有必要梳理血缘亲子关系如何被认定。
婚姻中怀孕的推定
- 自婚姻登记日起200日后出生的子女
- 自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死亡或离婚)起300日内出生的子女
这两种情形的子女被推定为婚姻中怀孕,法律推定为丈夫的子女。如该推定与事实不符,可通过否认亲生子女的另诉抗辩。
对非婚生子女的认知
无婚姻关系而出生的子女,与生母的关系由出生当然成立。但与生父的关系须经另行的认知程序才能被认可。认知一经做出,效力溯及出生时,产生亲权、扶养、继承等法律效果。
代表案例是演员郑雨盛与模特文佳菲所生子女的案例。由于两人之间无婚姻关系,生母文佳菲因出生自动成立亲子关系,而生父郑雨盛须经另行的认知程序才能建立亲子关系。如不进行认知,子女或生母可通过认知请求之诉以法院判决获得认知。
普通收养与亲养子收养有何不同
收养分为普通收养和亲养子收养。两种制度的差异表如下。
| 项目 | 普通收养 | 亲养子收养 |
|---|---|---|
| 成立方式 | 协议+登记 | 家庭法院的审判 |
| 与生父母的亲子关系 | 维持原状 | 终止 |
| 与养父母的亲子关系 | 新成立 | 新成立(视为亲生子女) |
| 子女的姓·本 | 维持原状 | 变更为养父姓·本 |
| 离缘 | 协议或审判 | 仅可通过审判 |
| 养父母要件 | 较宽松 | 婚姻中夫妻、婚姻3年以上等较严格 |
普通收养的特征
普通收养以当事人间的协议和收养登记成立。生效后子女从养父母的亲权,并与养父母的亲属也形成亲属关系。但关键在于,与生父母的亲子关系也继续存续。即对养父母和生父母双方均成立亲子关系,可从双方继承。
亲养子收养的特征
亲养子收养仅可通过家庭法院的审判进行。养父母通常须为婚姻3年以上的夫妻,且须满足生父母同意等严格要件。生效后与生父母的亲子关系终止,与养父母间被视为亲生子女。子女的姓和本也变更为养父的姓和本。
再婚家庭中常进行子女收养的原因之一是子女姓氏问题。离婚后再婚,生父与子女同姓,而再婚的养父与子女不同姓,出现此种情形时,为将子女姓改为再婚养父的姓,曾进行亲养子收养。
亲养子离缘为何只能通过审判进行
亲养子离缘不能以协议终结,必须通过家庭法院的审判方可进行。原因是亲养子收养的效果非常强大。
亲养子收养一旦成立,与生父母的亲子关系即告终止,通过离缘恢复该关系并非易事。须满足收养家庭中对亲养子的虐待或其他显著损害亲养子福利的事由等严格要件,离缘才会被准许。
金炳万案的具体判决理由难以在公开范围内全部确认,但法院准许离缘这一事实本身意味着该案存在足以满足离缘要件的情节。亲养子离缘被接受这一点,需读作背后存在相应沉重事实关系的信号。
亲养子离缘并非仅因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疏远即可被接受。需要存在显著损害子女福利的事由等严格要件。
再婚家庭考虑收养时应把握的内容
再婚家庭收养咨询中本人最常告知的是,为解决子女姓氏问题而直接选择亲养子收养并非总是正确答案。收养后情况变化需考虑离缘时,亲养子离缘是极为困难的程序。
建议事前思量以下事项。
- 子女姓氏问题能否以其他方法解决:有些案件可以通过亲权人变更、姓·本变更请求等方式而非亲养子收养来处理。
- 是否真要切断与生父母的关系:亲养子收养一旦成立,与生父母的亲子关系即告终止。如子女希望与生父或生母保持一定关系,普通收养或其他方式可能更合适。
- 对离婚、再离婚可能性的事前审查:统计上不能忽视再婚稳定性低于初婚的事实。亲养子收养效果强大,推翻该效果的程序也沉重,在充分认识该点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 子女的意思和福利:还应考量亲养子收养对子女意味着什么,以及子女如何参与该决定。
在再婚家庭收养咨询中,本人通常建议家庭所有成员充分讨论后再作决定。收养之始沉重,推翻其效果亦沉重。
常见问题
Q. 普通收养与亲养子收养应选哪种? A. 没有既定答案。是否一定要变更子女姓氏、是否希望终止与生父母的关系、希望养父母家庭采取怎样的继承结构等,合适的选择因情况而异。需要家庭内部讨论和另行的法律审查。
Q. 进行了亲养子收养后离婚,收养是否自动无效? A. 不是。亲养子收养是建立养父母与子女之间亲子关系的程序,养父母离婚不会自动终止亲子关系。如希望离缘,须另行向家庭法院提起亲养子离缘请求。
Q. 亲养子离缘被准许的通常事由有哪些? A. 养父母虐待亲养子的情形、显著怠于抚养亲养子的情形、亲养子虐待养父母或其他难以维持亲养子关系的重大事由等,通常作为事由被列举。子女的福利是最核心的标准。
结语
金炳万的亲养子离缘判决再次展示了亲养子收养这一强大制度及其离缘程序的沉重。收养是在无血缘的两人之间创设与亲生子女相同法律关系的制度,亲养子收养是其中最强形态,甚至终止与生父母的关系。如再婚家庭考虑收养,建议不应仅聚焦于解决子女姓氏问题这一短期目的,还应一并考量收养的长期效果和离缘程序的沉重后再决定。
撰稿:法务法人存在 尹志相 律师 ・ 最终审阅 2026-05-30
本文以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为目的,不保证个别案件结果。收养与离缘的结论可能因家庭成员情况和子女福利而异,具体案件请另行咨询律师。



